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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江、浙、沪地区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消费贷款、房地产贷款、贸易融资、履约、诉讼保全等担保。
我国财政部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财金字(2001)77号]中规定:“对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因此,我公司对单个企业或者单笔业务的担保额应尽量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或者等值的其他币种。
向本公司申请担保的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个人的应具有合法身份和固定居住地。
2.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3.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4. 企业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
5. 企业连续经营1年以上。
6. 企业的融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能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
7. 企业应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8. 企业应能够接受我公司的担保条件。
对存在以下情况中任何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我公司拒绝提供担保。这里的排除条件适用于担保流程中的任一阶段。
1. 企业有银行逾期贷款未还。
2. 企业有偷漏税行为。
3. 企业申请担保的财务报表与税务报表不一致。
4. 企业提供担保资料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 企业对外股本性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经国家批准的投资公司除外);所融资金用于股权性投资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外)。
6. 担保融资用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和投资领域的。
7. 用担保套现贷款,从事非法转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8. 超批准范围违法经营的企业。
9. 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企业。
10. 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的企业。
11. 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的企业。
12. 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的企业。
13. 无反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的项目。
14. 企业主要领导人资信不可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或领导班子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群体素质差的企业。
15. 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的企业。
16. 企业申请担保金额高于其净资产。
17. 与我公司有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企业。
企业担保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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